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3 名遇難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責任未完全釐清,要求高院下令召開死因研訊,2022 年 11 月被高院駁回,家屬之後上訴得直,上訴庭頒令召開死因研訊。39 名遇難者將會一併展開死因研訊,案件周四(2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閉門進行研訊前檢討,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處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4 日審訊。第四名從犯證人、「12 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十一日作供,續接受控方主問。
媒體《香港01》母公司「南海控股」創辦人于品海,2023 年 10 月被建銀國際海外有限公司入稟呈請破產,高院暫委法官唐思佩周二(26 日)聽畢雙方陳詞,拒絕于品海一方申請押後,頒令他破產,稍後頒下書面判詞。
35 歲男子被指於 2023 年至 2024 年間,在「連登」討論區發布具煽動意圖的陳述,被控「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周五(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承認控罪及案情,續還押至 4 月 10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51 日審訊。第四名從犯證人、「12 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八日作供,續接受控方主問。
控方庭上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的 WhatsApp 記錄,顯示部分來港監察的代表,當時曾刪除 WhatsApp 對話內容。李解釋,「如果呢啲準備嚟監選嘅人,佢哋電話有呢啲 record(紀錄),話佢哋準備嚟監選呢,我哋就驚佢哋畀人 designated(定為)為 persona non grata(不受歡迎的入境者),畀人掟走佢哋,「所以叫佢哋 delete (刪除)有關監選嘅 message(訊息)先」。
「12 港人」案被告鄭子豪、廖子文,2022 年先後就潛逃及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區院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共判囚 31 個月。懲教其後通知法院,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令實際刑期較原審判刑多出半年。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三(20 日)在區院展開第 33 天審訊,次被告庾家豪續作供,完成主問,並接受控方盤問。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49 日審訊。第四名從犯證人、「12 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六日作供,提到「SWHK(重光團隊)」的組成。他形容,「SWHK」「係一個鬆散嘅港人組織」,組織沒有會章,亦沒有會員制度,「不過係有個共識,係做啲為香港爭取自由民主嘅嘢」,而在每一個特定活動中,會有支持該活動的成員參與,所以每一次「SWHK」活動的論述並非一致。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47 日審訊,李宇軒第四日作供,繼續接受控方主問。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委法官李志豪周六(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46 日審訊。 針對 2019 年 6 月首次眾籌登報計劃,李宇軒供稱,負責墊支的公司非倡議組織,理應不會參與全球登報,因此對方希望盡快收回款項、了結事件,「唔會有啲唔關公司業務嘅嘢喺度拖住」。李又提到,眾籌 15 萬元的餘款,最後捐予「612 基金」。
元朗區前區議員張秀賢周二(13 日)被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為曾任考評局通識教育科科目委員會主席、香港通識教育教師聯會主席的退休通識科教師賴得鐘。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5 月 21 日處理破產呈請。賴早前於 2023 年 8 月,向區院入稟追討張 14 萬元欠款及利息,當時入稟狀指他追款不果遂入稟追討。
(法新社仰光12日電) 緬甸救援人員和當地媒體今天表示,該國北部1處玉石礦場被洪水和泥流沖毀,造成1人死亡,約20人失蹤。該救援人員說,有找到1具屍體,4個人正在附近診所治療。
毛記葵涌(1716)於 2019 年入股「大渣哥」,其附屬公司周一(11 日)被「大渣哥」一方入稟區院,追討 98 萬元。入稟狀指,金額為雙方於 2019 年 11 月達成協議中,附屬公司一方未繳清的款項。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44 日審訊。控方今傳召第四名從犯證人、「12 港人」之一、「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作供。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受訪時指,上訴庭判詞「值得商榷」,未能清楚解釋為何不採納樞密院的看法,以及香港的特殊性。他指,目前至少 5 國的法改會經研究,指出煽動罪在歷史上容易被濫用、用作打壓異己,「我們有什麼理由去相信香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劉頴匡表示,對於示威者成功闖進立會感到詭異,擔心會發生流血事件,於是沒經思考下,前往現場。他指,最終能夠減少傷亡,「畀我重新再揀一百次,我都會入去大樓,我寧願坐監,都唔想見到有人流血。」他又稱,事後拒絕離港,「證明真係有人,願意兌現齊上齊落嘅承諾」、「既然我同情示威者,我願意同佢哋一齊坐監。」
鄒家成指,示威者闖入立會時大多感到恐懼,認為合法和平的抗爭手段,不能阻止政府逆民意而行。鄒又指,大眾突然變得激進,是走投無路的疾呼,「當管治者譴責暴動,卻不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時,一個地方只會在一次次的暴力與騷亂中輪迴」,他稱示威者並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宣傳理念和守護價值,「一個政權如何看待異見,和能否修正自己的錯誤,決定一個社會能否行穩致遠。」
控方續圍繞論壇版寫手角度提問,楊確認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的文章較強調法治,亦曾表示對《國安法》擔心;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則支持抗爭及制裁前特首林鄭月娥。另外,楊稱論壇版文章被翻譯成英文,毋須徵詢作者同意,作者亦不會獲得額外稿費。案件下周一(11 日)續審。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二(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43 日審訊。第三名從犯證人、前《蘋果》主筆楊清奇第七日作供,開始接受辯方盤問。
「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新冠病毒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的行蹤,被控 4 項提供虛假資料的傳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王早前准保釋候判,待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提到在其手機,檢取《蘋果》管理層的對話截圖。其中一張,顯示黎智英向楊指,會每月支付 1 萬元給他,作為他向黎 Twitter 供稿的報酬。楊在庭上解釋,當時認為「呢樣野有啲用」,所以截圖。另一張截圖,顯示羅偉光於 2021 年 6 月 17 日指「警察上門」,另顯示林文宗將羅偉光、張志偉、陳沛敏及張劍虹移離群組。楊稱不記得為何截圖,亦不記得此通訊群組,何時由 WhatsApp 轉至 Signal。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一(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37 日審訊。第二位控方證人、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上周五(1 日)完成十五日作供,控方周一(4 日)傳召前《蘋果》主筆楊清奇作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二(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38 日審訊,第三位控方證人、前《蘋果》主筆楊清奇第二日作供,供稱黎常就專欄要求他搜尋資料,亦曾要求找有份量、內幕消息的人撰文,例如分析「習李權鬥浮面」的內情。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四(7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40 日審訊。第三名從犯證人、前《蘋果》主筆楊清奇第四日作供,提及自己在《蘋果》工作 23 年,認為黎智英作為老闆「既慷慨又殘忍」。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四(7 日)在區院展開第 25 天審訊。辯方續播放林 Facebook 的直播片段。林確認,曾稱「企返前面,頂住佢…企落嚟幫手頂住佢」等,指因擔心白衣人「衝入嚟」,而大堂往月台的樓梯有男士,故「呼籲啲人落嚟幫手」及阻嚇白衣人。
47 名民主派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由各人到警署報到被羈留計,案件本周三(28 日)已持續 3 年。當中已還押達 1,091 日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母親周三早上安詳離世。胡的黨友兼徒弟莫建成,回覆《法庭線》時指,胡已知悉情況,胡老太太的身後事已著手處理,「志偉和團隊感謝各方好友的關心」。有報道引消息指,胡擬向懲教署申請外出參加喪禮。
兩對同性配偶因房委會拒絕承認其家庭成員身分,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另外,男同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3 案均獲裁勝訴,政府早前提上訴均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