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被德國法院判定侵犯使用者隱私與智慧財產權

除了要處理難分難解的企業互咬糾紛,德國法院對於消費者權益的把關其實也不輸歐盟。這次法院參考德國聯邦消費者保護總會(Verbraucherzentrale Bundesverband)所提出的侵權質疑,認為 Facebook 在「尋友工具」的自動上傳聯絡人清單功能中,並未清楚地向使用者解釋此功能的實際運作狀況。至於另一項涉嫌侵犯使用者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內容 -- Facebook 將擁有任何於該網站上傳的原創音樂、影像等資料的使用權 -- 這也被法院認定為觸犯了資料保護的相關法規。

其實,在許多網站都曾有過類似的使用者條款內容 -- 畢竟,在「網站公開展示」的需求下,確實是需要開放部分權利給提供服務的網站以避免之後的法律糾紛。但「改作」、「發行」、「公開發表」應該仍是需應徵求原作者同意才能進行的行為,至於「授權第三者」... 就感覺不到有什麼必須存在的理由?雖說在引用來源由好心網友所整理的抗議侵權文章中,已有不少網站如 Yahoo、Yam 等都已陸續修正了有侵權疑慮的條款內容,不過也有部分網站仍維持原狀至今就是了。其實一般人為了使用服務通常也只能默默按下同意(網站大絕:不爽不要用),不過下次在各位按下「同意」時,建議也可以花點時間稍微瞄一下關係自己權益的條款內容,來避免未來吃到悶虧的問題,也期望台灣消費者也能擁有像這樣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政府單位提供更好的把關讓消費者安心,而不只是專門在造成不便(咳)。引用來源可以觀看更多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