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鄧棨然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情指學駕船載11人潛逃 原定台南登岸

12港人|鄧棨然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情指學駕船載11人潛逃 原定台南登岸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等,判囚 7 個月至 3 年。當中刑罰最重、被判囚 3 年的鄧棨然,2023 年 8 月於內地刑滿出獄、移交港警。鄧涉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兩案,鄧就其中妨礙公正一案,周三(14 日)在區院認罪。

案情指,鄧向 Telegram 群組「勇武 2.0」求助,獲成員轉介至一名叫「廢中」的人士,該人安排鄧購入涉案快艇、學習駕船等,最後由鄧駕船載另外 11 人潛逃;他們被告知到台灣後,將獲台灣當局接應。

法官練錦鴻稱,「呢單案件好受公眾矚目,唔希望倉卒作出決定同埋詳細理由…根據我手頭中嘅案例,差唔多一定係要監禁」,將鄧涉的兩案同押後至 4 月 16 日判刑,另待一宗上訴庭聆訊。該案為「12 港人案」中鄭子豪、廖子文提刑期上訴。鄧續還押。

案情指鄧駕快艇接載他人

案件由法官練錦鴻審理。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

案情指,包括鄧在內的 12 人,因牽涉各宗刑事案件分別被調查、通緝或檢控,他們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鄧與代號分別為「表哥」、「廢中」、「Benz 姐姐」及「恩典」人士分別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涉案潛逃計劃,最後由鄧購買涉案快艇供潛逃,而潛逃人數則為更適合航行而定。

就分工,「恩典」和「表哥」共資助了數十萬元,亦有人代為支付部分潛逃人士需攤分的費用;「廢中」於案發前安排鄧學習駕駛快艇,喬映瑜、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分別獲一名叫「海豚」的男子免費教駕快艇。計劃包括安排「安全屋」、通訊暗號,以及一旦被截查便稱「去釣魚」等;另外,鄧一行人被告知到台灣後,台灣當局會接應。

2020 年 8 月 23 日,他們分作多路出發至集合地點,由鄧駕快艇接載其他人,其他人則在布袋澳把潛逃用的物資,如多桶汽油搬上快艇,12 人於早上經海路逃離香港,喬操作衞星電話發暗號給「廢中」等同夥報告位置,其後於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案情指鄧
承認向 TG 群組「勇武 2.0」求助

案情續指,鄧於警誡下承認因案件 DCCC323/2020 而認識廖子文、鄭子豪,當時一些積極參與 2019 年社會事件的人組成了 Telegram 群組「勇武 2.0」,鄧為當中成員,他在內求助,並將他及廖、鄭的個人資料及涉及的刑事案詳情提供給群組成員。

該些成員將鄧介紹給「廢中」,而「廢中」為他安排兩節免費航海訓練,包括駕船、閱讀海圖等,並帶他接洽船東,為他支付涉案快艇的訂金 10 萬元,餘下 25 萬元由鄧清繳。

「廢中」亦與鄧、喬等人會面,指喬與鄧等人一同潛逃的話能減輕支出負擔,會面中,他們一同商議上述案情提及的計劃細節;「廢中」又叫被告支付 10 萬元購買汽油及衞星電話。潛逃日前,「表哥」將港幣 15 萬元交給鄧,資助其潛逃計劃,兩人在社會事件中認識,亦有生意往來。

案情指被告沒船牌

案情又指,「廢中」告訴鄧,眾人應在台南登岸,由喬負責聯絡接應的人,於潛逃日凌晨,「金剛」和「火雞」分別接載鄧、廖和鄭到布袋澳,鄧將現金 24 萬元交給「金剛」,囑咐他在自己抵台後匯給自己,對方答應並向鄧提供一張未經登記的智能卡作聯絡。鄧一行人其後會合「廢中」,檢查快艇,鄧再駕船到布袋澳碼頭接載另 9 人。

海事處的紀錄顯示,鄧沒有任何操作船隻的牌照,而他是涉案快艇的登記船東,涉案快艇長 9.7 米、最大寬度為 2.57 米,准載總人數為 12 人。「恩典」與接載司機其後於認人程序被認出,一些同夥仍然在逃、部分更逃離香港。

辯方:鄧被捕後提供「廢中」等人資料
警沒進行認人

法官練錦鴻問及快艇的情況,控方指因快艇已即日被內地扣押、故沒有拍到照片,官一度質疑「連報紙都影到相,你哋冇影到?」另外,控方指鄧等人將 25 桶汽油搬上快艇、每桶 30 公升,航行 2 小時後用了 5 桶汽油,當時距離布袋澳約 300 多海里。

辯方求情指,鄧於被捕後交代案情,錄取了「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簡稱NPS),亦有提供「廢中」等人的資料,但警方沒就此做認人手續,而辯方不會就此作減刑陳詞,僅要求獲三分一認罪扣減。

庭上透露,12 港人中的被告鄭子豪、廖子文提出刑期上訴的案件(CACC115/2022),於 3 月 19 日進行上訴庭聆訊。

官又指,鑑於其日程忙碌,「呢單案件好受公眾矚目,唔希望倉卒作出決定同埋詳細理由…案件你都知道好嚴重,根據我手頭中嘅案例,差唔多一定係要監禁」,加上案件判刑受上述上訴案件的判決約束,故將本案及鄧涉管汽油彈案,同押後至 4 月 16 日判刑;鄧續還押。

控罪指鄧涉連同多人逃離香港

鄧(現 34 歲)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 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除李宇軒及鄧棨然外,「12 港人」中的其餘 10 人亦因潛逃事件,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黃偉然控罪獲存檔。

喬映瑜則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 3 罪,於 2024 年 1 月底被判囚 61 個月。她不服判刑,2 月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鄧另案認管有汽油彈

鄧棨然與「12 港人」另兩人鄭子豪及廖子文,以及另兩人,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鄧於 2024 年 1 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不承認另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該罪獲存檔法庭。

同案另外 4 人先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 27 至 38 個月。

DCCC1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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