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74日審訊|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美制裁法案用字高度主觀 可引誤解或濫用

黎智英案第74日審訊|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美制裁法案用字高度主觀 可引誤解或濫用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74 日審訊,第六名控方證人、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完成作供。

控方讀出專家證人、城大法律學院教授王貴國的書面供詞,提到美國財政部宣布制裁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針對《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王貴國認為目標對象為「特殊引渡」、任意拘留,或在港作出嚴重侵犯人權行為人士,條文中的「負責」、「隨意」和「嚴重」為高度主觀用字,而且須與美國其他法律一同詮釋,認為無可避免造成誤解甚至濫用。

案件下周一(13 日)續審,處理辯方申請重召控方證人張劍虹,就工作平台 Slack 內容提問。控方表示,擬向辯方律師何俊豪作相關提問,再回應辯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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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達權完成作供

周達權第四日作供,在控方覆問下確認,2020 年 8 月被捕後,其手提電話被警方檢取,其後向警方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控方問,被檢取的手提電話是否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周同意,並於 2022 年 1 至 2 月期間,著律師向政府出信,告知放棄 LPP 的保護。

周續指,放棄 LPP 的保護後,警方就手提電話密碼不正確一事與他聯絡,周稱「我話畀佢聽,我手提電話、iPad 都係用呢組密碼,我亦都唔知點解開唔到」,警方知悉後沒再找他。周完成作供,步離法庭時望往法官方向,輕輕鞠躬。

控方讀出專家證人王貴國供詞
講述美國制裁行動及影響

高級檢控官陳穎琛讀出專家證人王貴國,於 2024 年 5 月 6 日由警方錄取的供詞,當中包括他於 2022 年 11 月 17 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撰寫的專家報告。王貴國為浙江大學國際戰略與法律研究院院長、城大法律學院中國法與比較法講座教授,講述針對中港的封鎖或制裁措施行為、相關法律效力及影響。

就美國而言,參眾兩院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提出《香港安全港法案》(截至 2022 年 11 月,法案尚未成為美國法律),同年 7 月 14 日時任美國特朗普簽署《香港自治法案》,對損害香港自治的個人、實體及金融機構實施制裁,另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作出行政命令。同月 20 日,參議院提出《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為面臨政治迫害的港人提供「臨時保護身分」。

供詞:美財政部制裁中港官員
包括林鄭月娥、鄧炳強

及至 8 月 7 日,美國財政部宣布制裁 11 名中港官員,包括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時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等。4 日後,美國國土安全部宣布,自 9 月起,香港出口美國商品須註明來源地為「中國」。

同月 19 日,美國國務院宣布,暫停或終止與香港簽署的移交逃犯、豁免國際船運利得稅等雙邊協議。美國國務院於 10 月向國會呈交報告《香港自治法案》報告,列明會制裁部分中港官員。翌月,美國財政部宣佈制裁 4 人,包括警務處副處長劉賜蕙及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

2020 年 12 月,因應人大制定《國安法》及取消 4 名香港立法會反對派議員資格,美國財政部宣布制裁 14 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2021 年 1 月 15 日,美國財政部因應警方拘捕民主派初選案人士,宣布制裁 6 名有關人士。及至 3 月16 日,美國國務院宣布追加金融制裁措施。

同年 7 月 7 日,美國總統拜登發布《與香港有關國家緊急狀態繼續實施的通知》,延長對香港局勢的國家緊急狀態。同月 16 日,美國作出「香港商業警告」,並於同日宣布制裁香港中聯辦官員,包括時任中聯辦副主任陳冬。

王貴國引報告指
美國經濟制裁 42 名中港官員

針對制裁法律的效力,王貴國指《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是美國制裁中港機制的一部分,國務院每年會提交報告,內容包括對民主、司法獨立、法治、新聞自由的影響,讓美府作相應制裁行動。

王引述 2023 年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指,自《國安法》實施後,美國政府已根據行政命令,對 42 名中港官員實施經濟制裁,其中 39 人根據《香港自治法案》,被認定與威脅香港和平、安全、穩定或自治的行動有關;他們的直系親屬亦受簽證限制。

王貴國:法案字眼高度主觀
須與美國法律一併詮釋 可引誤解或濫用

王認為,不應單獨看待《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實際影響,亦要顧及其他美國措施。他續指,此法案制裁目標為負責在香港對人進行特殊引渡(extraordinary rendition)、任意拘留(arbitrary detention)或酷刑(torture),或在香港作出嚴重(gross)侵犯人權行為人士。但王質疑,條文字眼包括「負責(responsible)」、「任意(arbitrary)」及「嚴重(gross)」均屬高度主觀的判斷。

再者,條文須與美國法律一併詮釋,無可避免會出現誤解甚或濫用,指法案實際上構成脅迫,進一步加劇所帶到的嚴重制裁效果。當實施法案時,受制裁對象可能會被拒美國入境簽證、財產封鎖。報告又描述,《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制裁亦直接影響中港金融機構,因為在全球化影響下,機構在全球營運,美金為主要結算貨幣。

報告特別提及,法案規定,美國政府需為部分類別的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提供便利。假如對方申請簽證時,證明他因政治因素而遭逮捕、拘留或其他不利的政府行動,法案列明美國政府不得因此拒絕其簽證。王認為,一般申請人的申請過程,可能會因犯罪行為而被拒絕,而現時法案的做法,則重大地修改了美國現有法律和申請簽證程序。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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