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一業主不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被罰款約1.58萬元

【on.cc東網專訊】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本月1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15,825港元。

有關個案涉及上水新祥街一幢樓齡58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屋宇署向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直接向樓梯開啟的入口安裝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署方檢控。

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港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港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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