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確保延長被捕人羈留期不是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23條立法|林定國:確保延長被捕人羈留期不是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第4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草案提到,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在現有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多14日,即最多羈留16日。

有議員關注法庭在處理延長羈留的申請時,是否有考慮香港人權法案;亦有議員關注,警方不必給予被捕人有關申請延長羈留的相關資料。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時說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並非全部都有法庭角色在其中,本港加入法院的角色,可確保延長羈留期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而是交由法庭決定,法官會檢視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資料,並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林定國又說,即使被捕人未必有機會檢視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可尋求律師協助,律師可代為向法庭陳述反對延長羈留的理據,因此條文是平衡所有元素。對於條文會否讓被捕人有機會濫用或藉機拖延時間等,林定國說,如果拖延只會令被捕人進一步加長羈留期,他不相信在常理下被捕人會希望自己繼續被羈留。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出,警方在拘捕被捕人後,要提出延長羈留期,必須要向法庭清楚解釋理據,亦要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法庭會檢視是否符合條件,不會令被捕人受到任意拘留。

另外,A4聯盟的議員楊永杰認為現時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愈來愈複雜,應為羈留期保留彈性,認為不必為羈留期設立總時限。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考慮香港實際情況,包括警方過去調查涉及國安的案件,再參考外國經驗,加上要保障被捕人權利,認為延長14日羈留期是平衡各方面後最理想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