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審議| 管有《蘋果日報》屬管有煽動刊物? 鄧炳強:要有合理辯解|Yahoo

23條立法審議| 管有《蘋果日報》屬管有煽動刊物? 鄧炳強:要有合理辯解|Yahoo

【Yahoo 新聞報道】《基本法》23 條公眾諮詢期結束後九日,草案已交上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正「密集式」開會審議。今(9 日)下午逐條審議至「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選委界管浩鳴關注,如有人將《蘋果日報》放在家,會否構成違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指,需有合理辯解,如「擺咗好耐」,「目的唔係做煽動」等。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中提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管浩鳴關注,管有舊《蘋果日報》會否犯法,「以往有份出名的報紙叫《蘋果》,絕對係煽動嘅,有啲人諗住記錄下呢份咁衰的報紙,擺兩份在屋企,會唔會屬管有煽動刊物?」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該提問涉及正進行司法程序的案件,一般而言,管有煽動刊物與否要視乎是否合符免責辯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補充,煽動意圖罪不是新法例,現行法例已有。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只要條例通過後仍管有即屬違法,「這要看有無合理辯解,即係原來我擺咗好耐,我都唔知原來仲擺喺到,目的都唔係做煽動,我都唔知其存在,我相信就係合理辯解可以處理。」

另外,在審議「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影響。有議員關注,行使保密權的律師或誤墮法網,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諮詢過程內容需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惟若有人並非諮詢,例如向一名律師朋友透露即將叛亂,該律師如果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有議員關注,「叛國」條文中「中國公民」的定義,鄧炳強表示,根據中國國藉法,即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國領土,一般外國人在香港居住滿7年、並非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會「跌入」有關定義。

在「非法操練」條文,工聯會吳秋北關注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會「掛羊頭賣狗肉」,用不同名義作招攬。鄧炳強表示,條例規範操練的行為本身,而不是用不同名義就可開脫,無論「掛甚麼頭,狗肉始終是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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