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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易終於推出支援Android平台的嘸蝦米輸入法了 (53 days ago - 12 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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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回應 (第 1 頁 / 共 1 頁)
非台灣七百萬白痴之一 @ Oct 16th 2009 9:54PM
製作無腦級剪貼式輸入法也就算了,還以為改個名字就可以使用別人的專利技術,這種山寨手法還是趕快給告到倒算了...
FXXX @ Oct 19th 2009 11:00PM
有七百萬白癡~就有四百多萬的智障~W
oro @ Oct 17th 2009 8:38AM
聽說嘸假米的專利權已經過期了,如果是真的話,那作者就並未侵犯嘸蝦米的專利權.....是否用了官方的參考檔而侵犯了著作權,就不知道了,如果參考檔也是自己寫的,或是用網路上善心人士提供的,那也未侵犯了著作權,這位仁兄是否太早下定論了。
Samael @ Oct 17th 2009 4:40PM
已登記的「漢字數理碼輸入法暨其鍵盤裝置」專利是失效了,而且是早在專利到期之前就因為沒有繳交專利費用而失效的。
事實上就算一直有繳交費用,專利也會在 2007 年到期。
Just bEER @ Oct 17th 2009 1:44PM
寫那個侵權的 Cola Sheep 是 iAccess 的人... 當然要出來喲豁一下... 不然要少賺很多哩.
engadgad @ Oct 17th 2009 11:04AM
呵呵....iAcces批鬥別人的嘴臉真難看阿......
那個ColaSheep就是iAcces的人吧?
ColaSheep @ Nov 7th 2009 5:29PM
iAcces 是一個需要 JB 的產品,與該蝦米輸入法作者 AppStore 的產品根本市場並無太大重疊
雖然我也可以選擇匿名去做些事情,但我仍以 iAcces 作者身份公開舉報這項產品
這將會讓到大眾擁有爭奪利益的印象、造成負面形象
但至少我可以告訴我周圍的人,我不是偷偷摸摸的,而是光明正大的站出來嗆聲
我能理解嘸蝦米用戶無法在非 JB 上 iPhone 無法使用嘸蝦米的痛苦
但更希望台灣人能注重智慧財產權,不要為了短時的利益,最後淪為山寨的市場
著作權很威的… @ Oct 17th 2009 2:04PM
著作權法是很嚴格的
包括重製、發佈都會觸犯著作權法
而嘸蝦米的專利失效誠然是事實
但是他的漢字、符號與英文字的字碼對照表仍屬劉老先生的繼承人所有
這個要到著作權人死亡後五十年才自然消滅
所以無論是他說自己編的 、網路上善心人仕提供的
只要內容一模一樣、就是會有涉及到侵佔他人著作權法的問題。
況且,這很好比對呀!
你說五十個字的 巧合或者存在。
兩萬個字,要全部都一樣而不是抄襲…
我想這到那都說不通吧?
著作權很威的… @ Oct 17th 2009 3:27PM
著作權法是很嚴格的
依著作權法,著作人在身故後五十年依然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著作權
而著作權法對於著作品的 重製與散布都有罰則。
所以無論他的參考檔是他自己編的,網路上來的,都不能夠侵犯他人著作權。
尤其是這個其實很好比對。
五十個字的重複還有可能是巧合
兩萬多字的重複,那個人會相信他不是抄襲呢?
Unknown @ Oct 18th 2009 12:14AM
著作權與專利在這種地方混為一談似乎不太對勁
著作權很威的… @ Oct 18th 2009 8:59AM
是呀…
所以說他是觸犯行易的嘸蝦米輸入法表格的著作權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1年1月及民國98年1月依著作權法
對兩例關於輸入法表格之著作權案件作出說明底下摘錄如下。
(對象很巧,都是大易輸入法。)
其主要討論核心在於:
如就輸入法而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而如自行撰寫一個用大易字根的輸入法,但部份字根不同,選字方式不太一樣,字量…等,如未涉及大易輸入法電腦程式本身之「重製」或「改作」,僅屬對該輸入法之概念或原理之應用,並不涉及著作利用議題,不致構成他人著作權之侵害;如涉及大易輸入法之電腦程式本身之「重製」或「改作」,則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使得為之。
而「重製」於著作權法上之定義為:
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而「改作」依著作權法之定義為:
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散布」定義如下: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簡單來說,所謂的輸入法就所有權來說有兩種,
一種是無形的,也就是對輸入法的設計觀念,屬於專利權的範圍。(專利權的發明專利部份)
一種是有形的,是對於該觀念之實作、表達,作出有形的陳述,這屬於著作權的範圍。
專利權會隨有無申請、申請時效、有無按期繳費而產生消滅的問題。
而著作權則依法則不須申請登記,自公布之後,即存在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其有效期限涵括著作權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之五十年(著作人死後,其著作權由其繼承人繼承)
而依著作權法第80-2條規定: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式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也就是說,以目前網路上不管是善心人仕提供之表格,或是作者自行易軟體破譯出來之資料,
其表達內容與行易之嘸蝦米輸入法之資料如果雷同,
對於此類利用不同媒介做出相同內容資料的行為,仍屬「重製」與「改作」之範圍。
而依著作法規定,無論是在何種媒體的重製與改作都一樣是侵犯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所以就算作著主張,行易的專利權喪失,
但是行易還是可以就抄襲其輸入法表格之著作權來控告對方侵權。
而這個是不會因有無專利權而有所不同的。(要抄也要再等自劉老先生過世後五十年…)
而要証明他是不是涉及「重製」與「改作」相當簡單,把兩者的碼表作出比對,
如內容相同,僅順序不同,自屬作者侵犯行易之著作權,其侵犯行為為對行易之著作作出重製及改作。
當然,也不是沒有可能,作者對所有中文漢字通通進行自主編碼設計,
如果顯非與行易之表格相同,當然可主張他是利用嘸蝦米輸入法之概念,自行設計,自行完成,
這就不牽涉著作權的侵權了。
不過,似乎作者不是如此認為。
他認為,只要不是自己從行易的軟體取得資料,就不會侵權。
就著作權法第80條之二來講,這點並不合理。
目前網路上所流傳之嘸蝦米輸入法之表格,皆屬由行易之tab檔反轉出來的資料。
作者要舉證說,其未侵權,恐怕不是那麼容易的。
ps:
本來專利權就是會失效的,
專利權法精神,本意也只是希望保障發明人能在一定期限內,取得專利帶來之優勢,以獲得經濟上補償。
而設定自然消滅的時效,則是希望社會能在公開舊有的專利之後,在舊有的基礎上而開發出新的技術,進而保持社會進步的動力。
而著作權則是保障著作人,對其所完成的著作品本身所擁有的權利。
兩者是不同的立法精神。
大家不要搞混了喔!
かいお @ Oct 17th 2009 10:33PM
大家查一下嘸蝦米的專利,聽說原專利擁有者在某一年沒有付年專利費,導致專利失效了。
照情況看這個 IPHONE 沒有用到行易的程式原始碼,而只是用到專利失效的碼表。
Jonas @ Oct 18th 2009 1:17AM
不知道Casper是從哪Cut下來的圖,為什麼我搜尋到的並不是免費的,而是要$2.99。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又拿來營利,在台灣的法律應該很難站得住腳。
不過,我想這套軟體的作者應該不是台灣人(寫"軟件",作品包含中國、香港各式輸入法...),所以...沒在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