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開鍘戴爾 100 萬
文章分類: 產業新聞

小薑翻了翻法規,消保法第33條說:「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 ,應即進行調查。」老實說,戴爾事件或可解釋成是「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服務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但事實上是整個事件中並沒有人因而損失金錢,除非戴爾有收了消費者的錢而且故意不還。
撇開法律上的適用性不說,小薑擔心這事件的後續發展會嚴重地損害台灣的網路商務。如果其他廠商因為害怕意外出包 _導致莫名其妙被罰_ 而不在台灣開線上商店,或是已開線上商店的廠商因為害怕重蹈覆轍而收掉線上商店的話,這對消費者而言是更大的損失啊!
戴爾在事件中有錯的地方,但不是錯在這裡,希望政府別再出來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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嘆...我倒底是哪裡幫 Dell 說話了?
我只是覺得台北市罰 Dell 的法規有瑕疵,並且擔心這種瑕疵會導致未來廠商對開線上商店的意願降低,最終使消費者少了一個方便、便宜的購物管道,並且依此呼籲政府「別再出來鬧了」。
我沒有說 Dell 沒錯,也說的很明白「戴爾在事件中有錯的地方,但不是錯在這裡」為什麼會這樣回應呢?









讀者回應 (第 1 頁 / 共 11 頁)
Jokies @ Jul 30th 2009 1:09AM
这一百万只是政府拿走了吧?还是造福消费者了?
说白了只是想要罚款吧?还是他们自己也订购了电脑?
RL @ Jul 30th 2009 5:24AM
台北市政府:柵湖線這麼惹民怨,找土城那位都轉移不了焦點,呆兒你就犧牲一下啦。
gmp3fs @ Jul 30th 2009 5:34AM
那只是懲罰,錢只是懲罰的手段。
不然要他們員工出來打手心嗎?
不過在討論台北市政府過失的問題上,就可以看到跳針吱... 真有趣.
RL @ Jul 30th 2009 11:26AM
乖,吃河蟹。
路過 @ Jul 30th 2009 1:23AM
我個人只覺得之前的牛排,看起來是有效的,請看清楚 " 之虞 " 兩字!!!
Tiger5 @ Jul 30th 2009 6:56AM
『如果其他廠商因為害怕意外出包 _導致莫名其妙被罰_ 而不在台灣開線上商店』
Dell 是因為出包所以就被罰款嗎?
法規會開罰的理由是:戴爾公司未限期改善且沒有誠意解決問題,堅持以折價券方式補償,不符合消費者期待。
牛排贏了!
ryan @ Jul 30th 2009 1:59AM
牛排看似起了化學效果
rrllKo @ Jul 30th 2009 2:09AM
不要危言聳聽了
只要網路上有商機,就會有廠商想要賺
不會有廠商會因此關閉網站,從此不賺網路財了
(如果真的有的話...這也比呆兒高尚太多了,因為他們是負擔不了,所以選擇離開
總比那些可以負擔但是隨便敷衍,還想繼續賴的,實在好太多了)
真正的問題是,網站是他架的,價格是他標的,帳號是他提供,信用卡資料是他要的
結果一句我們系統或人員疏失
就可以賴掉的話,那才是對於台灣電子商務的最大傷害
網路開店本來相對於傳統商店就少了店面成本、人力成本、24小時開店
結果呆兒想要有網路開店的一切好處
但是網路開店所導致的問題,卻全部都以同情賴掉..
拿出來的補償措施與說明
卻像是個充滿挑釁與鄙視的字眼
問題是他們惹出來的
能夠解決問題也只有他們(下架或賠償或...)
這是事件只是讓他們"知道"
網路開店有好也有壞
沒這個本事就別搞
不要搞得大家對於網路上的交易充滿猜疑(這個價格合不合理??我買了會不會被人說吃人夠夠?)
連累了那些做得很成功的網路店家,
這才是對於台灣電子商務最好的正面作為
路人 @ Jul 30th 2009 2:08AM
剛查了一下消保法 引用的法條因該是3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另外59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我也覺得轉移焦點的可能性比較大XD
rrkklo @ Jul 30th 2009 2:08AM
不要危言聳聽了
只要網路上有商機,就會有廠商想要賺
不會有廠商會因此關閉網站,從此不賺網路財了
(如果真的有的話...這也比呆兒高尚太多了,因為他們是負擔不了,所以選擇離開
總比那些可以負擔但是隨便敷衍,還想繼續賴的,實在好太多了)
真正的問題是,網站是他架的,價格是他標的,員工他找的,收款帳戶是他提供,信用卡資料是他要的
發生問題就說,是我們系統或人員的疏失,但是消費者太狠了等...
就可以賴掉的話,那才是對於台灣電子商務的最大傷害
網路開店本來相對於傳統商店就少了店面成本、人力成本、24小時開店
結果呆兒想要有網路開店的一切好處
但是網路開店所導致的問題,卻全部都以同情賴掉..
拿出來的補償措施與說明
卻像是個充滿挑釁與鄙視的字眼
問題是他們惹出來的
能夠解決問題也只有他們(下架或賠償或...)
這是事件只是讓他們"知道"
網路開店有好也有壞
沒這個本事就別搞
不要搞得大家對於網路上的交易充滿猜疑(這個價格合不合理??我買了會不會被人說吃人夠夠?)
連累了那些做得很成功的網路店家,
這才是對於台灣電子商務最好的正面作為
j51680707 @ Jul 30th 2009 2:23AM
其實應該是損害健康吧,因為看到DELL就生氣啊,血壓飆高 XD~
dumb3128 @ Jul 30th 2009 2:21AM
很高興小編有勇氣說出不為眾人所喜但卻十分正確的言論,這才是媒體從業者的職業道德。
純就法律而言,如果DELL事前表明保留接受訂單的權利,那就DELL網站只是「要約的誘引」而已,不是「要約」;而買方的下單行為,就成了對DELL「要約」,DELL在法律上是有權利拒絕買方的「要約」的。也就是說,DELL與消費者之間根本不成立民法上的契約。更何況,大部分在DELL下單的買方,其實在下單時都知道DELL是標錯價了。在民法上,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就算契約成立,其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台灣自詡為法治的國家,但還是有很多人的法律素養實在不足。以這次的DELL風波為例,一大群人明明法律上站不住腳,還硬要打著消費者最大的口號,跟暴民沒什麼兩樣。
bassplayer @ Jul 30th 2009 11:27AM
誠實信用原則…請以最廣義方式解釋。
從呆兒的角度…我看不到這點。
你的詮釋方式有問題。
法律固然有漏洞死角,但是該怎麼解釋,
「您法律人」應該很清楚。
Sing @ Jul 30th 2009 12:43PM
总归消费者一句话『肖贪』啦···
期待有好康的。
206XS @ Jul 30th 2009 2:28AM
我才不相信呆鵝會束手就接受~~官司有得打~~~
這個圖 100萬把DELL壓扁了~~
牛排 @ Jul 30th 2009 2:32AM
呿
最後一句不打自招呀
我看受牛排影響才大
推rrllKo大大說的!!!!!!
同樣感受呀!!!!
在買賣方關係中
我總是看到是買方弱勢的
還沒看過賣方弱勢
呿
用這種小道理就能解釋了
牛排 @ Jul 30th 2009 2:35AM
呿
最後一句不打自招呀
我看受牛排影響才大
推rrllKo大大說的!!!!!!
同樣感受呀!!!!
在買賣方關係中
我總是看到是買方弱勢的
還沒看過賣方弱勢
呿
用這種小道理就能解釋了
Peter @ Jul 30th 2009 2:37AM
本來就該罰
亂搞還可以大搖大擺走掉
開了個先例給大家一同胡搞 還可以順便炒新聞打廣告
哪有這麼好康的事情
只能說 罰得好
Thomas @ Jul 30th 2009 2:44AM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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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影響!!不過不是財產,是健康!!你看,那麼多人大半夜的"熬夜傷身"來Dell下標,經然還不出貨,當然可惡!!
沒敢到下標的內心鬱悶,說不定悶出病來,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可惡!!
ATand @ Jul 30th 2009 2:49AM
摸頭摸的好,牛排吃到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