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佛法學院教授說,P2P 軟體分享檔案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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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學院教授,同時也是執業律師的 Charles Nesson,將在今年夏天在法院中展開一場攸關未來 P2P 能夠如何被使用的聖戰。
在上週他為其委託人 Joel Tenenbaum 提出的辯護內容,裡頭十分大膽的表示 Joel 透過 P2P 來交換檔案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合理使用』(Fair Use)的原則,同時也沒有商業侵權的問題,更沒有造成專利擁有者實際的損害的證據;當中他最主要的論點,是說法律提供給專利擁有者兩種尋求損害賠償的方式,一為法定損害賠償(Statutory Damages),另一為實際損失賠償(Actual Damages),但是兩者的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也因此既然檔案交換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那法定損害的部份自然也不成立。
另外一方面,他更是援引了『合理使用』當中的『四要素測試』(Four Factor Test,有強者可以用簡單一點的方式來解釋這東西嗎?),來支持純為了個人娛樂,而下載 / 分享整張專輯 / 專利作品行為的合法性;
但是真的有道理嗎?各位讀者不如跟大家來分享一下意見吧!
[圖片引用自 Technodorm]
參考閱讀
Sina 新浪新聞 - 哈佛教授稱 P2P 分享音樂為合理使用
ars technica - Harvard prof tells judge that P2P filesharing is "fair use"









讀者回應 (第 1 頁 / 共 2 頁)
emiljou @ May 21st 2009 4:42AM
律師嘛,拿誰的錢就幫誰說話,一點都不意外。
Tiberius Teng @ May 21st 2009 4:44AM
判定合理使用的四個角度:
1. 使用的目的與性質 (有沒有改寫/加進新東西, 增加作品的價值? )
2. 作品本身的性質 (是大家都知道的定理還是原創小說? 是小說的話, 作者決定公開了嗎? )
3. 使用的比例 (引過場背景, 還是副歌整段, 還是整首歌?)
4. 對於潛在市場的影響 (會讓一堆人看了跑去買原作, 還是會讓一堆人看了不想去買 XD)
嗯 ... 所以弄一段大爛片最爛的片段上 YouTube 不是合理使用, 因為第四點 (爆)
Tommy @ May 21st 2009 4:52AM
嗯~這邊的p2p應該只是"單純"的"交換"檔案的行為吧
不過其實只要有開p2p~大家都有交換檔案阿~只是檔案大小的問題吧
哈哈
Jim @ May 26th 2009 12:00PM
這張圖怎麼讓我想到581某個藝人球隊...
"態度~態度~態度"(邊喊邊晃)
XDDDDDDDDD
hackerpig @ May 21st 2009 5:13AM
如果今天是另一方請他辨護 不曉得他的說詞是如何
aya.huang @ May 21st 2009 5:47AM
那以後 M$ or Mac 的系統都賣一套就好了
音樂 CD 也都不用做了,因為只能賺一張的錢
大家一起 P2P,都合法,誰還要花錢自己買?
Tiberius Teng @ May 21st 2009 5:58AM
Red Hat, MySQL 可以賣服務幫別人解決問題
藝術創作者可以公演賺門票
想當初不紅的時候, 公演拉不到人, 湊錢求人出 CD 還沒人願意上櫃咧 ...
現在有網路, 「本質夠紮實, 紅得起來的」動不動就紅到全世界 XD
把數位資料這種「複製本不需成本」的東西
套用「製造新品需要龐大成本」的傳統計量計價方式, 本身就是個值得商量的作法
試想, 米飯水果都可以不需成本大量製造, 還不必擔心品質低劣的話
有人會希望另外加一堆措施, 讓它變得品質不穩定, 難以大量製造嗎 ...
Albert @ May 21st 2009 6:16AM
事實早就證明 P2P 檔案交換,不會造成這些廠商無法牟利
很多人買CD更重視的是拿在手上實體感、特典、以及對歌手的支持
同理可以套用到大部分的軟體,許多軟體都有盜版,但支持軟體的開發,或者是真的喜歡這套軟體
也不少人會掏出錢來買
以MacOS而言,基本上仍是綁硬體的,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另外,就算這個官司打贏了,企業機關應該還是得乖乖付微軟稅才是
aya.huang @ May 21st 2009 6:26AM
米飯水果哪天真的能大量製造
會跳腳的不會是我們這些受益的食用者
所以是我的話當然也說好,就複製吧~
那麼,那些辛苦種植的農夫們該怎麼活?
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用「P2P的分享就是合理使用」的論調來合理化
您提到的賣服務、賺門票當舉例,又不是免費推廣,也得要有人買啊!
我分享我買的 MySQL 帳號給全世界,那業者是不是賣一個帳號就好?
我分享我看公演的全程攝影,那門票是不是賣一張就好?
本來就要用買的才可以用的東西(OS、音樂CD等)
變成我只要P2P下載回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花錢?可以這樣搞嗎?
這根本就已經是違法使用了,論調根本就不合裡了,還需要討論嗎?
我不是正義魔人,我也有在用P2P拿取這種「合理分享」
只是單純覺得,律師收錢講這種違心之論,真的很該死
並不是什麼東西透過P2P分享出來,都可以合理使用
Albert @ May 21st 2009 7:07AM
>> 米飯水果哪天真的能大量製造
>> 會跳腳的不會是我們這些受益的食用者
>> 所以是我的話當然也說好,就複製吧~
>> 那麼,那些辛苦種植的農夫們該怎麼活?
這是需要出版者的商業模式上的改變,以CD而論,傳統唱片公司已經很多吃到釘子而有所改變了
>> 您提到的賣服務、賺門票當舉例,又不是免費推廣,也得要有人買啊!
>> 我分享我買的 MySQL 帳號給全世界,那業者是不是賣一個帳號就好?
>> 我分享我看公演的全程攝影,那門票是不是賣一張就好?
不清楚的東西不要急著論回,MySQL 是把重心放到商業客戶上,他們需要技術支援,賣技術支援服務
至於全程攝影,看看 VGL,他們是允許的,事實上很多歌星的演唱會以目前來講也很容易拿到,但有造成大家都不辦演唱會嗎?
有造成大家都不去嗎? 這是本質上的改變,你買的門票不單單只代表你看到台上的表演,臨場感是無法複製的
>>本來就要用買的才可以用的東西(OS、音樂CD等)
>>變成我只要P2P下載回來就可以直接用不必花錢?可以這樣搞嗎?
>>這根本就已經是違法使用了,論調根本就不合裡了,還需要討論嗎?
>>我不是正義魔人,我也有在用P2P拿取這種「合理分享」
>>只是單純覺得,律師收錢講這種違心之論,真的很該死
>>並不是什麼東西透過P2P分享出來,都可以合理使用
當作試用的話,一次似乎就合理起來了
我不覺得這樣有多該死,想買的還是會買,不想買的還是不買
Tiberius Teng @ May 21st 2009 7:12AM
請想一下, 賣服務, 賣門票是賣「不能透過『複製』大量取得的實際動作」
付錢請人解決一個問題,下一個人還是要付錢才能「多問另一個問題」
(如果前面解決過的問題, 你找得到解答可以用, 也不會來付錢問問題了吧)
付錢買門票, 站在台下一起 high 甚至跟樂手互動, 請他們即興演出一段
這跟聽演奏會錄音是兩碼子事
「違法使用,論調根本就不合理了,還需討論嗎?」
法律是人配合環境訂出來的東西,如果只要違法就不能討論的話,
那些侵犯人權,限制人民自由的法令也都不必改訂囉? :p
aya.huang @ May 22nd 2009 5:37AM
to Albert:
> 這是需要出版者的商業模式上的改變,以CD而論,傳統唱片公司已經很多吃到釘子而有所改變了
> 不清楚的東西不要急著論回,MySQL 是把重心放到商業客戶上,他們需要技術支援,賣技術支援服務
> 至於全程攝影,看看 VGL,他們是允許的,事實上很多歌星的演唱會以目前來講也很容易拿到,但有造成大家都不辦演唱會嗎?
> 有造成大家都不去嗎? 這是本質上的改變,你買的門票不單單只代表你看到台上的表演,臨場感是無法複製的
嗯,其實在下確實不懂MySQL是如何賣出服務的
誠如大大您所言,這樣回辯確實很瞎0rz
但我想表達的是,如果這個產品、服務需要付費才可以使用
就不該是經過分享就可以免費去用,這樣並不合理
至於免成本的大量複製,這問題
個人是覺得要看是站在哪一方的觀點去想
或許只是我們站的立場不同而有不同的評論吧!
> 當作試用的話,一次似乎就合理起來了
> 我不覺得這樣有多該死,想買的還是會買,不想買的還是不買
如果業者有授權可以試用,我想我是贊同您的觀點的:D
to Tiberius Teng:
> 請想一下, 賣服務, 賣門票是賣「不能透過『複製』大量取得的實際動作」
這不是在下所舉的例子,在下也只是根據這個舉例做類似的反向思考而已
> 付錢請人解決一個問題,下一個人還是要付錢才能「多問另一個問題」
> (如果前面解決過的問題, 你找得到解答可以用, 也不會來付錢問問題了吧)
> 付錢買門票, 站在台下一起 high 甚至跟樂手互動, 請他們即興演出一段
> 這跟聽演奏會錄音是兩碼子事
所以我們必須付費才可以享用這些現場的樂趣
而不是買了一張門票,出會場,蓋手章,然後即時去刻印
在一群朋友手上蓋這種許可章,分享進去會場聽現場的樂趣(這也是舉例:P)
> 「違法使用,論調根本就不合理了,還需討論嗎?」
> 法律是人配合環境訂出來的東西,如果只要違法就不能討論的話,
> 那些侵犯人權,限制人民自由的法令也都不必改訂囉? :p
這句話確實有語病,您指教的是,在下也同意您回應中的說法
即使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也應該有討論的空間
如果僅針對主題而言,在下認為P2P分享的如果是版權物,就是不合理的使用
而這確實是可以討論的,但決定權應該還是在於廠商、業者,而不是這位律師教授
afei @ May 21st 2009 6:15AM
如果利用P2P分享的檔案是屬於非版權物
那他說的當然是正確的
所以重點是你要從什麼角度去切入
還是要說 P2P是個平台 他本身無罪
要怎麼用 端看使用者
ZappyDaemon @ May 21st 2009 7:07AM
>借書來看看(不影印)、借 CD 來聽聽(不拷貝)的行為,也都沒有被抓去罰錢呀!
沒被捉不代表合法!借CD給別人一樣是侵權行為,只是唱片公司不想捉你而已。
Albert @ May 21st 2009 7:08AM
是免費借用的話,你找法條給我看!
Jakalian @ May 21st 2009 8:53AM
請分清楚借用跟租賃的差別
ZappyDaemon @ May 21st 2009 9:36AM
著作權法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影/唱片公司強調我們買的DVD/CD只有觀賞的權力而已。
Tiberius Teng @ May 21st 2009 9:42AM
著作權法第59-1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佈之。
ZappyDaemon @ May 21st 2009 9:00PM
這樣我們以後都透過網路下載來購買就解套啦!
tyf @ May 21st 2009 8:10AM
灌吸哥事件已經教導我們.
"親朋好友"之間甲賀道燒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