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RFID惡意監控他人,企業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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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華盛頓州最近通過的一條法律(這也是美國的頭一遭),自今年七月起,惡意使用RFID監控他人將屬於違法行為,若為了詐騙、盜取他人身分或其他不正當目的,在未告知對方或徵得對方同意前即遠端掃描他人證件,將被以C型重罪(Class C felony)起訴,這似乎涵蓋了大部分科技罪犯會幹的壞事。
不過原本的草案有加入一條事前同意(opt-in)條款,就是店家必須在徵求消費者的同意下,才能追蹤消費者手中的貴賓卡、折價卡、信用卡或證件等足以用來追蹤消費者行動的東西,不幸的是,這項規定在企業界大力遊說之下,最後被排除在法案之外,所以......是的,你想的沒錯,有些行為是一般人不能做,但是有錢的大公司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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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Judy]












讀者回應 (第 1 頁 / 共 1 頁)
looseman @ Mar 30th 2008 5:40PM
我還是去用沒有RFID的CASH吧...RFID太壞了
黑糊焦 @ Mar 30th 2008 9:05PM
太可怕了,看來防電磁波錢包就要大行其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