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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娛樂通訊裝置" 也可以變成專利?

文章分類: 智慧型手機



各位勞苦功高的專利蟑螂們看仔細啦!這才是大家的榜樣!

美國專利商標局不知道是哪根筋不對,竟然讓這個模糊到了極點的專利內容過關,成為這位名叫 Kim Ki II 的專利,這東西的名稱叫做 "行動娛樂及通訊裝置"(mobile entertainment and communication device),該專利是在 2003 年申請,看來似乎是前幾天才通過的樣子。

這比中樂透還嗨的先生,他一拿到這項專利做的第一件事是啥(其實早在過的前一天就告了,這傢伙還真是猴急...),想必大家應該都不回感到太意外,就是連告了以下這些大廠:Apple, Nokia, RIM, Sprint, AT&T, HP, Motorola, Helio, HTC, Sony Ericsson, UTStarcomm, Samsung...等

當然,這專利的通過,並不代表他老兄就可以跟大廠伸手要零用錢,這兩件事基本上不能劃上等號就是;因為之前美國最高法院才判定,把一堆已經存在的技術,拼拼湊湊成為新產品的這種專利,原則上是不能夠成立的,而該專利則是相當滿足這樣的條件。

[原文連結]

[出自 Slash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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