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鄧棨然認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囚46月 官指擔當主導角色

12港人|鄧棨然認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囚46月 官指擔當主導角色

2020 年 8 月,12 名港人涉嫌潛逃到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當中 10 人在內地被控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等,判囚 7 個月至 3 年。當中刑罰最重、被判囚 3 年的鄧棨然,2023 年 8 月於內地刑滿出獄、移交港警。鄧涉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兩案,早前在區院先後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周二(16 日)被判囚 46 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鄧棨然在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兩案均擔當主導角色,刑責較重,又斥鄧僅接受 6 至 8 小時理論及實習便貿然出海,令自己及其他人的生命犯險,更為公海上其他船隻帶來危險,而鄧在內地被判刑是「自作自受」,不會因而減刑。

被告鄧棨然(現 34 歲)穿白色 POLO 襯衫,看來精神不俗。散庭時,有旁聽親友向鄧揮手,並稱「照顧自己呀」,鄧點頭回應。

求情:曾任民建聯社區主任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提及鄧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曾從事電子工程工作,亦曾擔任民建聯西貢社區主任,被捕前兩年則以經營網店維生。鄧自小參與教會活動,並在 19 歲時受洗成為基督徒,積極參與教會的義工活動。

法官認為,雖然不能排除被告案發時受熾熱的社會氣氛影響,但他當時已 30 歲,有豐富社會經驗,不能推說自己年少無知,而案件亦涉及詳細計劃,鄧擔當主導角色。

官:被告在內地服刑是自作自受

法官指出,鄧企圖逃避刑責,更協助其他同涉犯事的人一同離港,而且他僅接受 6 至 8 小時駕駛船隻的理論和實習便貿然出海,「不但為自己的生命犯險,亦令其他人士犯險」,及為公海上其他船隻帶來危險。

鄧在被捕後再干犯另一控罪,加重刑責,雖然他在內地被捕入獄 3 年,但法官認為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同,鄧所干犯的罪行亦不相同,「他在內地被判刑,這是自作自受」,無基礎因此減刑。

妨礙司法公正案其中 7 名被告早前判囚 10 個月,但法官練錦鴻認為該主審法官是考慮到部分被告的年紀,「所以輕判至 10 個月」,而他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適當的刑期是 18 個月監禁,鄧認罪後可減刑至 12 個月。

汽油彈案認罪後判監 34 月

至於汽油彈案,法官認為鄧棨然及其他被告合謀在商住大廈內,購買及放置材料以製作汽油彈,更企圖製作其他爆炸裝置,並在網上搜查製作方法,目的是損壞他人財產及傷害他人,各被告必然知道使用爆炸品,極有可能對他人帶來嚴重的傷害。

法官續指,案件涉及有計劃、有部署的犯罪行動,至少多於 5 人、各人有精確的訓練及分工,增加案情的嚴重性,其中鄧擔當主導甚至是領導的角色,作出計劃及分工,安排事先預習使用汽油彈。

雖然本案只涉及製作 16 枚汽油彈的原材料,但法官認為,原材料均可在附近的商店購買得到,各被告未有製作更多汽油彈,「是警方情報工作成功所致,不是被告計劃的行動有所保留」。

法官強調,案發時正值社會運動,變得越發激烈,用汽油彈針對警方的情況屢見不鮮,各被告的行為唯一推論,是使用汽油彈製造混亂、對抗警方,故判刑須收遏止之效,令他人「有所警剔、不敢造次」。

法官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採納 51 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 34 個月。

官稱兩案為獨立罪行
刑期不同期執行

法官考慮兩宗案件雖然有關連,但仍是兩項獨立的罪行,所以「看不出」要部分分期處理,判鄧棨然監禁 46 個月。

其他被告就潛逃案判囚 10 至 18 月

除了李宇軒外,「12 港人」中的 11 人,即鄧棨然、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均被控 1 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其他被告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喬映瑜、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當中黃偉然的控罪獲存檔法庭,黃臨福被判入教導所。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子賢、郭子麟 7 名被告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 10 個月;喬映瑜則判囚 18 個月,連同她另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一案,總刑期是 61 個月,她已就判刑提上訴。

汽油彈案其餘被告囚 27 至 38 月

鄧棨然與「12 港人」另兩人鄭子豪及廖子文,以及另兩人,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各人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主控罪獲存檔法庭,除鄧以外的 4 人被判囚 27 至 38 個月。

案件編號:DCCC323/2020、DCCC1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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